現在讓我們來看一下“通姦”的用法,它出現在新約的兩種情況下,專門處理離婚和再婚問題。讓我們看看違反盟約的定義是否合理地適合這些段落。畢竟,徵信器材眾所周知,如果正確定義了一個術語,則可以用該定義代替單詞本身,並且段落的含義也不會受到損害。
首先,耶穌宣布該男子“與妻子離婚,省了通奸的原因,使她成為通奸的人”。這裡考慮的是一名無辜的婦女,她的丈夫受害。她已經被收拾了。她沒有違反婚姻公約。她的丈夫做到了。然而,如果她再婚,她會被玷汙為通姦。如果“通姦”被定義為違反盟約,那麼這種說法毫無意義。但是,如果該婦女讓自己加入新的性聯盟而沒有獲得神職許可的離婚的好處,那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其次,在馬太福音19:9中,耶穌教導說,任何與他的同伴離婚而沒有她不忠心的人,都將通姦。“通姦”的形式(希臘現在時)的作用是:犯罪者不斷犯姦淫。正如Reisser(1976,583)所指出的,他“進入了通奸的領域。” 威廉·貝克(William Beck)教授(1963,37)用這種方式來表達動詞:“他生活在通姦中”。與未經授權的伴侶進行性結合的每項行為都是通奸的。但是,這種抓姦語法上的細微差別不符合我們某些弟兄提出的打破“通姦”之約的定義。這種觀點的提倡者認為,通姦是一次事件。它是在離婚開始時發生的,並在那時結束。該位置與本文中當前時的推力不一致。